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自貿協定》),根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制定了2025年尼加拉瓜食糖進口關稅配額(以下簡稱尼糖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現公告如下:
一、配額總量
根據《自貿協定》,2025年尼糖關稅配額總量為5萬噸,配額內稅率15%。
二、申請條件
2025年尼糖關稅配額申請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2024年10月1日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二)沒有違反《暫行辦法》的行為。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相關規定。
(四)企業合法合規經營,遵守安全生產、環保、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等法律法規,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
(五)無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及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企業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2022年、2023年、2024年中任一年食糖一般貿易進口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但接受獲得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委托的代理進口不計入受委托企業的進口實績。
(二)2022年、2023年、2024年中任一年有關稅配額外食糖進口實績的原糖加工生產型企業。
三、申請材料
(一)尼加拉瓜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申請程序和時限
(一)商務部委托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商務部委托機構)接收企業申請材料,其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接收地方企業申請材料并初核,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接收中央企業申請材料并初核。申請者應于2025年1月1日至1月25日通過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配額管理系統)線上填寫并提交申請材料,或向商務部委托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由商務部委托機構將申請材料上傳至配額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二)商務部委托機構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匯總后的尼糖關稅配額申請以書面形式送達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同時將申請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傳至配額管理系統。
商務部委托機構寄送書面申請材料需注明: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
項目:尼加拉瓜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材料
郵編:100731 (聯系電話:010-65197969)
五、分配原則
(一)如本《細則》所公布的尼糖關稅配額總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按企業申請數量分配。
(二)如本《細則》所公布的尼糖關稅配額總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則統一分配給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
六、關稅配額退回和再分配
(一)持有2025年尼糖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當年未能就全部配額數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進口合同但預計2025年年底前無法從始發港出運的,均應將其持有的尼糖關稅配額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25年9月15日前通過配額管理系統交還商務部。商務部將對交還的配額進行再分配。
(二)對于2025年9月15日前沒有交還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額的最終用戶,商務部按《暫行辦法》相關罰則規定處理。
(三)已完成2025年尼糖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以及符合本《細則》第二條所列申請條件但在年初分配時未申請尼糖關稅配額的新用戶,可以遞交配額再分配申請,于2025年9月1日-15日向商務部委托機構提交再分配申請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商務部委托機構于2025年9月18日前將匯總后的尼糖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以書面形式送達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同時將申請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傳至配額管理系統。
(五)商務部對用戶交回的尼糖關稅配額統一進行再分配。2025年9月30日前將再分配結果通知最終用戶。
七、公示階段
(一) 商務部對申請企業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后,在官方網站上對擬分配尼糖關稅配額企業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和舉報意見提交方式將在公示時一并規定)。
(二)公示期內,任何主體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實名舉報。商務部將舉報信息交委托機構進行核查。
(三)核查期間,被舉報申請企業有權通過書面等方式,就舉報涉及的相關問題向委托機構提出異議。委托機構審閱被舉報企業提出的異議并完成調查核實后,向商務部就舉報意見的真實性反饋核查情況。
八、關稅配額證核發
商務部將尼糖關稅配額分配結果通知商務部委托機構和許可證局,商務部委托機構向最終用戶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在配額證備注欄中標注“尼加拉瓜食糖進口關稅配額”。
九、海關驗核
尼糖關稅配額持有者進口時,應據實向海關申報進口食糖數量,并提交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經海關審核確認并符合《自貿協定》原產地等有關規定的,可適用《自貿協定》規定的關稅配額稅率;若不符合《自貿協定》有關規定,則適用最惠國稅率或普通稅率。
十、關稅配額證期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最遲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
(二)對2025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2026年到貨的,尼糖關稅配額持有者需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證及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商務部委托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26年2月底。
十一、其他規則
(一)尼糖關稅配額申請企業或最終用戶如有違反《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情形的,依照《暫行辦法》相關罰則處理。
(二)企業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主體,商務部委托機構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企業上報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審核,有關審核情況在上報匯總申請材料中單獨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