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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并購重組稅收政策(歸納)---財務部投稿

Date:2023-11-6 9:08:11Hits:0

  隨著國企混改與注冊制改革持續推進,企業愈發重視公司發展質量與市場競爭力,產業集中度將進一步提升,并購重組數量、規模及規范化程度將進一步提升。企業重組將會是許多企業面臨的問題,但是企業重組過程中的業務處理相對復雜,尤其是稅務問題。那么企業重組有哪些稅收政策呢?一起來了解吧
.什么是企業重組?
a企業重組: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b經濟實質角度
企業重組是對企業資金、技術、勞動力等資源要素的重新配置,構建新的經營模式,保持企業核心競爭力。
c法律形式角度
企業重組是企業股權、債權等一系列資產和企業債務的轉讓以及再投資行為,企業重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系列合同關系的多重組合。

.企業所得稅
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重組中的所得稅處理區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般性稅務處理
01、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02、企業債務重組
03、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
04、企業合并
05、企業分立


.特殊性稅務處理
1.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需同時符合)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收購資產或股權不低于50%)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股權支付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
企業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注意
重組交易各方按以上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一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X(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1.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對企業重組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予以公告明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就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予以明確。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4.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5.對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與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予以公告明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6.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予以明確。例如,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7.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予以公告明確。例如,“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是指自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起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8.對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重組主導方、企業重組日等問題予以明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9.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屬于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增值稅
企業重組中,增值稅有何特殊規定?
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動產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4.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土地增值稅
企業重組中,土地增值稅有什么政策?
1.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注意
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干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契稅
企業重組中,契稅主要有哪些規定呢?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6.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


.印花稅
企業重組中,印花稅有何特殊規定?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繼續執行。